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部注册登记

依据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适用对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材料清单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应当包括:

1.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2.       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3.       委托书

4.       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5.       产品理化性质

6.       产品来源、组成成分

7.       制造方法

8.       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9.       生产地使用的标签、中文标签式样和商标

10.       使用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1.       包装材料、包装规格、保质期和贮存条件

 

流程介绍

 

1、       提供产品配方和标签,确定是否需要注册登记,并进行产品分类;同时提供工厂生产许可,确定工厂符合申请资质;

2、       要求工厂去申请自由销售证明,同时起草公证文件,发给工厂进行公证;

3、       自由销售证明等确认无误,让工厂办理大使馆认证;

4、       让工厂提供产品质量标准,依据该标准、产品功效、中国国家法规,确定需要做测试的检测项目,并协商检测相关内容;

5、       公证认证和检测期间,提供材料清单,协助工厂准备其他资料;

6、       汇总以上所有资料,将需要盖章签字的文件发给对应企业进行处理;

7、       邮寄正本至我司,之后将其整理成册,提交农业农村部进行文件审核;

8、       文件审核通过,将复检所需样品提交到农业部指定检测所进行检测;未通过,按照农业部审批意见进行修正再提交,直至通过;

9、       复检合格,等待农业部进行公示并发证;未通过,重新审核再次复检;

10、       农业部在网站进行公示,并下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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